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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相关部(站):
为进一步改进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,推动电梯使用单位主动、及时地申报定期检验,减少电梯超期未检、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发生,切实贯彻《条例》对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,经研究,决定对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:
一、自2008年9月1日起,“电梯定期检验申报通知书”由原来提前一个月发放调整为提前二个月发放。
二、业务受理部门应合理安排检验任务,对使用单位按照《条例》规定提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的,应保证所安排的检验日期不超过其有效期。
三、各检验部门应合理调配检验力量,尽量缩短申报安排时间,确保按规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电梯能在其有效期内进行检验。
四、自2008年11月1日起,检验人员在电梯定期检验中(初检,不含复检)如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时,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:
1.检验当日该电梯尚处于有效期内的,如仅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且数量不超过相应检验规程规定时,可以出具“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(3)”(即黄单);
2.检验当日该电梯已经超过有效期的,均应出具“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(4)”(即白单)和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检验报告,在其整改完毕后进行现场复检。
以上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,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中心反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