联系我们
宁波关于调整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
作者: 2008-08-23 08:20:11 浏览:62
[打印]

  各相关部(站):

  为进一步改进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,推动电梯使用单位主动、及时地申报定期检验,减少电梯超期未检、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发生,切实贯彻《条例》对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,经研究,决定对电梯定期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:

  一、自2008年9月1日起,“电梯定期检验申报通知书”由原来提前一个月发放调整为提前二个月发放。

  二、业务受理部门应合理安排检验任务,对使用单位按照《条例》规定提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的,应保证所安排的检验日期不超过其有效期。

  三、各检验部门应合理调配检验力量,尽量缩短申报安排时间,确保按规定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电梯能在其有效期内进行检验。

  四、自2008年11月1日起,检验人员在电梯定期检验中(初检,不含复检)如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时,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:

  1.检验当日该电梯尚处于有效期内的,如仅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且数量不超过相应检验规程规定时,可以出具“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(3)”(即黄单);

  2.检验当日该电梯已经超过有效期的,均应出具“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(4)”(即白单)和结论为“不合格”的检验报告,在其整改完毕后进行现场复检。

  以上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,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中心反馈。

注:本站招标、拟在建信息为企业单位免费自行发布,投标前请严格审查,谨慎交易!
声明:本网站所登载之内容,如有侵犯他人声誉、版权或著作权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,请来电或来函告之,我们将予以更正。
  • 上周热点